深圳拟立法创新住房公积金管理 职工或可自愿缴存

日期:2021/8/7    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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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深圳拟立法创新住房公积金管理 职工或可自愿缴存

  

南方日报讯(记者/张玮 见习记者/许懿)“深圳拟扩大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将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等也纳入范围,并将实施自愿缴存制。”5日,深圳市人大官方网站发布了《深圳经济特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草案)》(下称《条例》),拟通过特区立法填补现行法规规定的空白和不足,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

  鼓励津贴奖金纳入缴存基数范畴

  深圳住房公积金制度始于2010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就业形式的多样化,非强制缴存单位职工要求参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为回应社会关切和现实需求,《条例》拟规定,除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这五类主体强制缴存住房公积金外,其他单位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均可以按规定自愿缴存、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深圳职工和单位也存在较大争议。《条例》拟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是指单位向职工按月发放的劳动报酬平均值”,并鼓励单位将非按月发放的津贴、项目奖金、年终奖、季度奖等劳动报酬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范畴。

  此外,《条例》还进一步明确了缴存基数的上限和下限,拟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但也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缴存基数上限”。

  亏损企业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公积金

  近两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部分企业经营出现困境。为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条例》进一步完善化解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困难的支持机制:一是单位存在亏损等困难情形的,经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二是每次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得超过两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应当补缴。三是两年期限届满后仍存在亏损等困难情形的,经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应参会人数过半数讨论通过,可以申请停缴住房公积金。每次申请停缴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得超过两年。四是单位缓缴或者停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以申请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期限累计计算,单位破产清算时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按照单位拖欠的职工工资性质清偿。

  探索住房公积金支持租赁住房发展

  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初衷是促进城镇住房建设,解决城镇居民的住房困难。住建部目前已就住房公积金支持租赁住房发展问题开展相关调研,深圳正积极配合开展试点。此次立法也拟在优先保证缴存职工提取和贷款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并经批准后,探索采取发放项目贷款等方式使用住房公积金支持租赁住房发展。

(责编:WEB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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