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珠三角禁新建重污染项目

日期:2018/9/8    来源:本站原创
禁止商业转载 授权>>

 原标题: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珠三角禁新建重污染项目

  

  我省大气污染治理将再度加码。近日,《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在广东人大网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根据草案,珠江三角洲区域不仅将停建燃煤燃油火电机组,还将禁止建设国家规划外的大气重污染项目。

  关键词 能耗污染

  将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

  草案多项规定“剑指”能耗污染,意图通过降低能耗来推动减少工业污染。

  比如,草案提出,我省将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省市县三级政府分别制定不同措施,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其中,省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燃煤总量控制目标,明确实施途径;地级以上市政府应当按照燃煤总量控制目标,制定削减燃煤和清洁能源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政府应当采取有利于燃煤总量削减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改进能源结构,鼓励和支持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引导企业开展清洁能源替代。

  对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服役到期的燃煤发电机组,应当按期关停退役。同时推动服役时间较长的燃煤发电机组提前退役。

  此外,草案提出,禁止在珠江三角洲区域新建、扩建燃煤燃油火电机组或者企业燃煤燃油自备电站,并禁止新建、扩建国家规划外的钢铁、原油加工、乙烯生产、造纸、水泥、平板玻璃、除特种陶瓷以外的陶瓷、有色金属冶炼等大气重污染项目。

  关键词 机动车污染

  地级以上市可限行高排放车

  对于城市机动车污染防治,草案专门制定“低排放控制区”条款,规定地级以上市政府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对高排放车,采取限制行驶区域、时间或者车型等排气污染防治的交通管制措施。

  草案规定的高排放车包括以下5种: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机动车;国家要求淘汰和鼓励淘汰的排气污染严重的机动车;省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国家阶段性排放标准以下的机动车;省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超过国家相关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国家和省确定的其他高排放机动车。

  而对于在禁行区域使用高排放机动车的违规行为,草案提出,由县级以上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

  关键词 扬尘污染

  建筑垃圾车需装卫星定位装置

  针对城市扬尘污染,草案分别在施工、运输等多环节的防治均做出有关规定。

  草案提出,在城市建成区建设项目的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安装能清晰显示监控车辆出场冲洗情况及车辆车牌号码的视频监控设备;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还应当安装颗粒物在线监测系统。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

  对于运输扬尘,草案指出,运输建筑垃圾、粉状物料、砂石和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全封闭运输,配备卫星定位装置,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要求行驶。对未实现全密闭运输或者未配备卫星定位装置的车辆,县级以上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不再进行运输处置核准。

  未采取措施减少扬尘污染施工单位,县级以上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职责责令其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对于未采取全密闭运输,未配备卫星定位装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要求行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南方网全媒体记者 骆骁骅

 来源:南方网 骆骁骅

(责编:WEBADMIN)

商贸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