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促进法颁行十年难消除歧视 维权遭遇“玻璃门”

日期:2018/5/19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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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就业促进法颁行十年难消除歧视 维权遭遇“玻璃门”

  

  因在招聘会上遭遇就业歧视,甘肃籍应届大学毕业生小李(应采访对象要求,此为化名)向“省长信箱”投诉。甘肃省人社厅明确答复:支持维权。

  这个看起来“速办速决”的事件,结局却并不“美好”,举证难、投诉难、诉讼难等问题让小李困惑不已。

  记者调查发现,就业促进法虽已颁行10年,公平就业的相关规定也已深入人心,但在现实中各种地域歧视、学历歧视、健康歧视、性别歧视、户籍歧视等可谓五花八门、防不胜防。而在维权路上,求职者更是屡遭“玻璃门”。

  从“地域歧视”到“三本歧视”

  小李从山东某医学院校康复治疗学专业毕业,曾在青岛大学附属医院实习,掌握目前相对热门的康复、医疗、预防、保健等专业知识,按说应有不错的就业前景,但现实令他“很无奈”。

  从今年初开始,小李陆续向多家用人单位投出了简历。3月初,他接到东部某省一所医院的面试通知。结果在面试环节被“刷下去”,理由是“家在甘肃,太远”。

  不久后,甘肃省多家医疗单位共同在兰州大学举办校园招聘会,小李赶往参加。但在招聘会现场,某医院负责人扫了一眼简历封面,直接拒绝,给出的答复是,“我们不要‘三本’”。

  辗转了几家医疗单位,结果大致如此。他多方打听后得知,“不要‘三本’是当地一些医疗单位的‘潜规则’”。

  4月底,小李在甘肃省政府主办的“中国·甘肃”门户网站上向“省长信箱”投诉。

  5月初,甘肃省人社厅在接到“转办”的投诉后,迅速给出答复,支持他向医院主管部门或校园招聘活动组织方反映责令其纠正,也可以向人社部门投诉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他觉得有了这样的回复,理应获得满意的结局,然而现实却令他“更加无奈”,问题依旧未能得到解决。

  维权遭遇“玻璃门”

  甘肃省人社厅有关人士表示,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文件都强调,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不得就业歧视,招聘高校毕业生不得以毕业院校作为限制性要求。

  去年12月,教育部在《关于做好2018届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要求,严禁发布带有歧视性内容的招聘信息。甘肃省人社厅等部门也从今年3月起,开展了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通过设立就业服务和投诉窗口等方式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严查招聘活动中存在的就业歧视等违法违规行为。

  “上”有国家法律法规,“下”有地方行政主管部门的支持,求职者维权应该不难,实际情况却是行政投诉遭遇“玻璃门”,而法律诉讼也并不顺利。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小李虽然向当地卫计委和教育厅咨询了有关情况,但最终并没有对涉嫌歧视的用人单位进行实名举报。

  有关工作人员表示,遭遇就业歧视的求职者普遍担心,即便是要求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纠正,自己也往往会被用人单位以种种理由 “拉黑”“刷掉”;如果走司法程序,存在“立案难、举证难、胜诉难、赔偿低”,求职者大多选择“忍气吞声”。

  反歧视:“十根指头不如一个拳头”

  “每到就业季,用人单位就业歧视现象屡见不鲜。”在兰州财经大学教授雷兴长看来,目前的就业歧视“花样翻新”,普遍存在的学历歧视、健康歧视、户籍歧视、婚姻歧视等,而针对女性就业的各种歧视现象最多,甚至还出现了“晚婚歧视”“二孩歧视”,使得求职者遭到不公平的就业对待。

  雷兴长认为,原因在于纠错机制弱化,求职者的维权成本过高。

  甘肃省政府法制办公职律师、北京徳和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晓林认为,现有法律法规缺少具体的技术指导规范,可操作性不强。特别是要进入诉讼程序,求职者很难提出证据证明其遭受的不利后果是由于用人单位的歧视行为造成的;同时,就业歧视诉讼作为一般的民事诉讼,一审审限为6个月,二审为3个月,求职者面临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的考量。

  “十根指头不如一个拳头,反就业歧视不能长期‘虚设’。”王晓林认为,应该整合现行法律法规资源,制定一部反就业歧视的基本法律,通过提升完善我国的反就业歧视民事诉讼制度,降低就业者的维权成本,对存在就业歧视单位、企业予以惩戒。
  来源:工人日报

(责编:WEB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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