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出台“共享单车新政”:企业须设“押金专用账户”接受监督

日期:2018/1/5    来源:来稿刊发-网络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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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广州出台“共享单车新政”:企业须设“押金专用账户”接受监督

  

  (全媒体记者/余秋亮)广州市共享单车有了具体管理办法。1月3日,《广州市交通委员会等8部门关于鼓励和规范广州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正式公布并实施。根据《指导意见》,广州市交委将指导各区政府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划设自行车停放区,并实施“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相结合的车辆停放管理。

  管理共享单车,各部门“权责分明”

  《指导意见》明确,发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应在方便市民安全出行的前提下,遵循政府鼓励、引导、规范,企业依法进行市场化运作和规范经营,以及市场权责对等、多方共治、总量控制和规范有序等原则。其中,企业是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投放和经营管理的主体,承担相关运营、管理和服务的主体责任。

  与去年6月份的征求意见稿一致,《指导意见》对交通、国规、建设、城管、公安、工商、商务、金融等部门以及各区政府的权责进行了明确分工。其中,城管部门负责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影响市容环境行为进行执法。

  同时,各区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对辖区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投放、停放、运营维护、调度、转运、回收等企业现场管理情况实施具体监管,负责对企业未经通报在城镇公共道路随意投放的车辆,或未及时回收的残旧或废弃车辆,以及在禁停区域停放的车辆进行处理。

  企业必须在银行机构设“押金专用账户”并接受监管

  在企业方面,《指导意见》表示,在提供共享单车服务前,应当依法在本市办理相应商事登记,并与用户签订规范的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明确用户骑行、停放等方面的要求,明确告知用车指引、收费标准、支付方式和违规处理等内容。

  同时,实行用户实名制注册和使用,不得为未满12周岁的儿童提供车辆租赁服务。建立用户用车信用评价体系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管理机制,引导用户形成良好的用车习惯。

  在投放前,与投放区域所在地的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车辆投放(含将旧车回收后置换新车)前的通报机制,明确投放数量、投放时间和投放的具体位置,并提供配套的运营管理方案,取得相关部门的认可并自觉接受其监督与管理。

  此外,企业还应组织应用精准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执行和落实“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相结合的车辆停放管理要求,并综合采取APP端警示提醒、用户用车信用评分奖惩、升降收费标准等措施,对用户车辆停放行为实施有效引导和管理。

  在备受关注的押金安全方面,《指导意见》提出,要严格区分企业自有资金和用户资金,必须依法在银行机构设立用户资金专用账户并实施有效监管,确保用户资金安全并及时退还。同时,加快推行用户押金“即租即押、即还即退”、信用免押金、后付费等服务模式。

  交委将建立“信息化”监管平台

  记者注意到,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指导意见》一个显著的进步是:明确规定广州市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建设行业信息化监管服务平台,开展行业信息化监管工作,定期对企业服务水平与行业监管情况进行评价。

  “通过‘数据共享、管理共商’的政企协作管理模式,可有效引导和规范共享单车健康发展。”中山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教授叶林对记者表示,“政府可据此及时掌握共享单车发展情况,解决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如定期对各个辖区自行车交通出行环境开展评估,制定自行车交通出行指数,促进不断完善自行车交通设施,提升自行车出行环境。”

  在“信息化”的监管下,《指导意见》表示,企业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无序投放、不及时规整乱停车辆、不及时调度转运车辆影响通行、不及时回收残障废弃车辆,经提醒仍不采取有效措施整改的,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各区政府可以对其公开通报批评、限制其继续投放车辆。

  《指导意见》还表示,企业需要终止在本市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的,应当提前30日以正式函件告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后向社会公告,并及时退还用户押金、预付充值金余额等用户资金,完成已投放车辆及相应设施的回收、拆除,妥善安置企业从业人员。企业间实施收购、兼并或者重组的,必须制定合理方案,确保公共利益和用户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来源:南方网 余秋亮

(责编:WEB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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