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员工被“离岗休息” 涉事单位被判违法

日期:2017/6/22    来源:来稿刊发-网络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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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艾滋病员工被“离岗休息” 涉事单位被判违法

  

  广州某食品检验所合同制员工周某(化名),通过了本单位事业编制考试的笔试、面试,却因体检时查出HIV抗体阳性而被“离岗休息”。合同到期后,单位拒绝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广州中院日前对此案进行终审宣判,认定某食品检验所要求HIV抗体阳性职工离岗休息的决定违法,认定其拒绝续签劳动合同是违法行为。

  2012年9月1日,原告周某入职被告某食品检验所,任技术研发部检验员,成为一名合同制非在编职工。双方签订了4期劳动合同,每期均为一年,最近一期劳动合同期限至去年8月31日。2015年,周某报考了原单位的事业编制工作人员招聘考试并顺利通过,但在体检过程中检查出HIV抗体阳性。被告单位据此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18条的规定,决定让周某离岗休息。周某离岗休息期间,被告单位给他正常发放工资待遇(加班工资除外)至去年8月31日。

  2016年4月,周某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劳动仲裁,要求裁决确认单位对他作出的“离岗休息”决定违法,并要求立即恢复原岗位工作。仲裁委员会随后作出裁决,驳回周某的仲裁请求。周某不服仲裁裁决,向白云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一审期间,双方最后一期劳动合同到期。在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前,周某向单位提出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遭到拒绝。单位告知周某将终止双方劳动合同,周某办理了离职手续,并于2016年10月入职其他用人单位,签订了三年期劳动合同。

  2017年2月,白云区法院以双方劳动关系在一审期间已经到期终止,单位已足额发放劳动者离岗休息期间的工资报酬,并无侵害原告的合法劳动权利等理由,判决驳回周某的诉讼请求。

  周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广州市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期间,周某坚持请求恢复与被告单位的劳动关系,并表示如果法院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关系,其可从现单位离职。被告单位则认为双方劳动关系已终止,不同意继续履行劳动关系,且其用工制度已改革,不再使用劳动合同制工作人员,故双方劳动关系无法继续履行。广州中院开庭审理后当庭作出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确认被告作出的离岗休息决定违法;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可获八个月工资赔偿

  如果另案提起诉讼,周某可以获得多少赔偿金?企业的就业歧视违法成本有多高?广州律协民事法律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马锦林律师表示,用人单位的行为属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周某支付经济赔偿金。周某工作满四年,可以获得月工资8个月的经济赔偿金。此外,周某若未入职其他用人单位,法院在判决用人单位违法终止劳动的同时可以一并判决用人单位恢复周某原岗位工作,这样的话周某就可以留在原单位继续工作。

  法官释案

  现行法律无禁止

  艾滋病毒感染者从事食品检验工作

  该案主审法官年亚认为,被告单位的决定违法。首先,被告单位应当举证证明其要求周某离岗休息是经过周某同意的。经审查该所提供的证人证言及“工作记录”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先经周某同意或经双方协商一致。

  其次,被告单位以周某HIV抗体阳性为由要求离岗休息,属于不提供劳动条件及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不符合法律规定。同时,由于要求周某离岗休息构成对劳动者劳动权利的限制,被告单位称已足额发放周某离岗休息期间工资报酬,但这一事实不具有“阻却违法的效力”。

  再次,现行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行业要求,均无禁止艾滋病毒感染者从事食品检验工作。被告单位认为周某不再适宜继续工作缺少法律依据。

  艾滋病毒感染者、艾滋病人的合法就业权益应当受国家法律的平等保护。早在《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修订时,艾滋病已被归类为乙类传染病,无须隔离治疗。《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18条关于艾滋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人需要隔离治疗的规定已被修正。用人单位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的规定要求周某离岗休息的理由不能成立。

  单位拒绝续签劳动合同系违法行为

  赔偿金可另案解决

  该案审判长、广州中院民事庭庭长陈冬梅认为,依据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被告单位应当与周某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上诉人拒绝与周某续签劳动合同,构成违法终止劳动关系。但周某离职后入职其他用人单位并签订了劳动合同,故周某主观上虽有继续履行双方劳动关系的意愿,但双方劳动关系已经不能溯及至最后一期劳动合同终止时,客观上双方已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关系。

  因此,法院驳回周某请求恢复其原岗位工作的请求,同时告知周某就违法终止劳动关系赔偿金问题,可另案解决。 来源:广州日报

(责编:WEB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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