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粤外埠老人有望与户籍老人享同等待遇

日期:2017/4/21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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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住粤外埠老人有望与户籍老人享同等待遇

  

  从昨日起至5月14日,《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下称“修订草案”)通过广东省法制办网站面向社会征求公众意见。而与现行的老年人优待政策由各地政府自行制定的规定相比,修订草案新增了对常住本省的外埠老年人优待范围的原则,明确为“对常住本省的外埠老年人在卫生保健、交通出行、商业服务、文体休闲等方面给予同等优待,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拓展同等优待范围”。

  金融机构应设置老年人取款优先窗口

  记者了解到,从2013年7月1日起修订实施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规定,“对常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埠老年人给予同等优待”。而在现行的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中,对于老年人优待方面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老年人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公园,使用文化、体育公共设施等的优惠办法。”对此,本次征求意见的修订草案中在“社会优待”章节中新增了一条“原则性规定”,具体为“老年人持居民身份证、老龄工作委员会制发的优待证(卡)以及各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在本省范围内享受优待服务。对常住本省的外埠老年人在卫生保健、交通出行、商业服务、文体休闲等方面给予同等优待,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拓展同等优待范围。由驻粤部队管理的年满60周岁的离退休干部按照规定享受当地优待政策。”

  修订草案中明确,本条例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在政务服务方面,政府有关部门要为老年人及时、便利地领取养老金、结算医疗费和享受其他物质帮助,创造条件,提供便利。而收费的公共文化、教育、科技、体育设施和公园、园林、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应当为不满七十周岁的老年人优惠开放,为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免费开放。在交通出行方面,老年人在本省范围内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六十五周岁以上免费,不满六十五周岁的老年人按照当地有关规定免费或者半价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而在“商业服务优待”方面,修订草案规定,金融机构应为老年人办理业务提供便捷服务,设置老年人取款优先窗口。

  构建特殊困难老人关爱服务体系

  在养老方面,修订草案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其中,应当规划并支持、资助社会力量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和网点,就近为老年人提供便利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购买服务、委托运营等方式发展居家养老服务,扶持专业服务机构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运用互联网、物联网建设信息化服务平台,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保健、康复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健康管理、法律咨询、文化娱乐等多种形式的服务。同时,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或者运营老年人助餐点、日间照料、全托半托、老年人活动中心等形式多样的养老服务项目,开展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

  此外,修订草案中要求,各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构建以空巢、孤寡、农村留守老年人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为重点的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并提供心理健康服务。

(责编:WEB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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