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流动人员子女享户籍生待遇或免社保限制

日期:2017/4/1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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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粤流动人员子女享户籍生待遇或免社保限制

  

  《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昨日(3月28日)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原条例中,只有居住并缴社保满五年,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才能享受与常住户口学生同等对待。而此次提交审议的草案则删去了这一前置条件,改为要求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相关条件”。草案还规定,居住证每年需签注一次。

  半年后可以申领居住证

  与原条例相比,此次提交审议的草案对发放居住证的时间进行了修改。原条例中规定流动人口申报登记即发放居住证。昨日省公安厅相关负责人在对草案作说明时表示,这种做法造成了居住证发放过滥和浪费,加大了公共服务供给负担和财政压力。

  草案对此作出了新的规定: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按照规定申领居住证。

  虽然居住半年后才能申领居住证,但除在居住地就医、就读、探亲、旅游、出差等情形外,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居住地住址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申报居住登记。

  另外,居住证的时效也有所调整。原条例中规定,流动人口在居住地连续就业、经商六个月以上的可以发给有效期最长为三年的居住证,如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则发给有效期最长为六个月的居住证。草案则修改为每年签注一次。

  计生证明可在居住地办理

  在享受居住地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方面,草案对原条例进行了微调。例如,在子女享受义务教育方面,原条例规定居住证持证人在同一居住地连续居住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五年、有稳定职业、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其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应当与常住户口学生同等对待。

  草案中对此的规定则没有社保等前置条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相关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其他公共法律服务;国家和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的便利中,则增加了办理生育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省人大内司委在关于《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审议意见中指出,在对各地各部门的调研中,意见主要集中在居住证持有人享有的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方面。

  审议意见中指出,草案与上位法《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相比,增设了“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相关条件的”的前置条件,因此建 议删 去 。同 时 ,新 增一条,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基本公共服务资源的供给能力,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提供机制,对居住证持有人的个人情况进行量化,根据量化情况确定可以相应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内容,量化指标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责编:WEB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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