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起,东莞市拟调整生育保险部分待遇标准。3月8日,东莞市社保局就调整方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根据市社保局发布的《东莞市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生育保险部分待遇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调整后的生育保险待遇增加了产假天数。如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由目前的42天产假增加到75天。 市民对此次调整如有相关建议,可于3月13日前发送电子邮件至dgyb66@163.com。 终止妊娠产假更加细化 《意见稿》主要调整生育保险的部分产假天数和产前检查待遇标准。调整后,参保人的产假天数更加明确。 根据相关规定,女职工生育可享受产假:顺产的,98天;难产的,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取出宫内节育器的1天,放置宫内节育器的2天,施行输卵管结扎的21天,施行输精管结扎的7天,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的14天。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 值得一提的是,参保人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医疗机构根据参保人实际情况,提出相应的产假天数意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按规定核付生育津贴;医疗机构未明确具体产假天数或产假天数意见低于15天的,按15天执行;产假天数意见大于30天的,按30天执行。 产前检查结算标准提至1200元 《意见稿》还提高了产前检查结算标准。其中,市内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产前检查结算标准从1050元调整至1200元,进一步提高了需回社保局办理产前检查报销结算标准的上限。但社保局工作人员也提醒,已办理就医确认的参保人,其在定点医院产检现场结算且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仍可享受100%报销。 分娩住院和计划生育手术项目仍按照广东省和东莞市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市内一、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分娩住院的结算标准为3800元,市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标准则为4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