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浙江省杭州市居民潘洪斌骑行的一辆电动自行车被杭州交警依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扣留。潘洪斌认为,该条例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之外,增设了扣留非机动车并托运回原籍的行政强制手段,违反了法律规定。 因此,潘洪斌于2016年4月致信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建议,建议对《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进行审查,请求撤销该条例中违反行政强制法设立的行政强制措施。 虽然此事只是缘起于一辆电动自行车,但涉及地方性法规的合法性、公民财产权利的保护。事关重大,不可不察。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审查建议,就《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监督纠正。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要求,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是我国一项宪法性制度。对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备案审查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宪法和法律实施的一个重要方式。 我国立法法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设立了法规备案审查室作为专门备案审查工作机构。 近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精神,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部署,对工作中发现的法规、司法解释中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问题,依法履行职责,不断增强纠错刚性和力度,提高监督实效。 201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指出,要认真做好对各方面提出的审查建议的研究处理、反馈等工作,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宪法权威。 因此,由一辆电动自行车牵涉出来的地方条例是否违反上位法的问题,引起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高度重视。 来源:新华社 作者:杨维汉 陈菲